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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董事會通過資金貸與子公司華新儀錶 額度達「資金貸與及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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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會通過資金貸與子公司華新儀錶 額度達「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
1.事實發生日:112/08/11 2.接受資金貸與之: (1)公司名稱:華新儀錶股份有限公司 (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 本公司持有100%股權之子公司. (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65,720 (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0 (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65,720 (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之資金貸與:是 (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65,720 (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 營運週轉,並依112年第二季財報之淨值(新台幣657,243,959元) 調整重訂資金貸與額度(新台幣65,720仟元) 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 (1)內容: 無. (2)價值(仟元):0 4.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 (1)資本(仟元):213,500 (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39,302 5.計息方式: 依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為按日計息且不得低於 本公司向金融機構短期借款之平均利率. 6.還款之: (1)條件: 於借貸限額內及不超過一年之期間內可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 (2)日期: 自借款日起一年內償還. 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 65,720 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 9.99 9.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 金融機構、其他 10.其他應敘明事項: 資金來源為自有資金、營業收入及金融機構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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