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與臺灣土地銀行簽訂 臺灣土地銀行受託經管中租迪和2023證券化特殊目的信託契約 ,發行金額新台幣40~60億元。 1.事實發生日:112/05/232.契約相對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無4.契約起迄日期(或解除日期):NA5.主要內容(解除者不適用):中租迪和公司將與臺灣土地銀行即受託機構簽署特殊目的信託契約,於本證券化計畫之執行期間內,本公司將擔任創始機構與服務機構並依信託契約之約定一次移轉標的債權、附隨權益及其他擬交付信託之財產移轉予受託機構,由受託機構據以發行受益證券,並依本契約約定將對價交付予本公司,以達成本公司處分標的債權的籌資目的。受託機構並將為全體受益人之利益管理、處分與分配信託財產及其一切收益。本公司於證券化循環轉讓期間,得在額度內陸續再將標的債權信託移轉予受託機構,並可自受託機構取得標的債權轉讓之價金,故本金融資產證券化所取得之資金會產生發行總金額之倍數效果。為加強該證券之信用中租迪和公司須購買一定金額之次順位受益證券。6.限制條款(解除者不適用):本公司對於未符移轉約定之不適格標的債權應負買回責任7.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解除者不適用):充實本公司營運資金,改善財務結構並為未來營運成長所需資金提供穩定來源8.具體目的(解除者不適用):經金融資產證券化後,本公司可立即取得資金,此籌資方式不占用本公司金融機構之信用額度,可達多元籌資與活化資產之用途9.其他應敘明事項:(1)契約總金額不低於新台幣40億元,惟依發行時市場需求,最高得增加金額至新台幣60億元(2)待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發行後,雙方始能進行簽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