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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子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二十二條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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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子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三款公告(尚志造漆資貸與東莞同鋰) 1.事實發生日:115/04/22 2.接受資金貸與之: (1)公司名稱:東莞同鋰貿易有限公司 (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 資金貸與者-尚志造漆(昆山)有限公司與資金接受者-東莞同鋰貿易有限公司 同為大同精密化學股份有限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國外公司 (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99,930 (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56,413 (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27,744 (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之資金貸與:否 (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84,157 (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 營運資金需求 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 (1)內容: 無 (2)價值(仟元):0 4.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 (1)資本(仟元):12,572 (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25,491 5.計息方式: 依合約規定 6.還款之: (1)條件: 自資金撥付之日起算三年內償還 (2)日期: 自資金撥付之日起算三年,亦可提前歸還。 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 84,157 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 56.79 9.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 子公司本身 10.其他應敘明事項: 註:匯率:RMB/TWD=4.624(115/3/31)
<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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