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以私募方式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修訂價 |
|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以私募方式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修訂價格訂定之依據) 1.事實發生日:115/04/16 2.發生緣由: 本公司原於115年03月12日董事會通過辦理私募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案,並於115年3月 26日董事會通過調整發行額度在案。鑒於本公司已於115年4月10日終止興櫃股票櫃檯買 賣並轉為公開發行公司,原依據興櫃市場成交均價計算參考價格之基礎已不適用。為符 合現行法令規範並確保籌資計畫之遂行,擬修訂本次私募普通股「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 理性」。 3.因應措施: 一、董事會決議日期:115/04/16 二、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三、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本次私募之應募對象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及行 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1年6月13日(91)台財證(一)字第0910003455號函規定之 特定人為限。 四、私募股數或張數:發行總股數以不逾60,000,000股之額度為限。 五、得私募額度:於60,000,000股之額度內辦理。 六、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1)本次私募普通股價格之訂定,以不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為訂定私募價格之依據。 依據主管機關規定,未上市(櫃)或未在興櫃市場買賣之公開發行公司,其參考 價格為定價日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顯示之每股淨值。 (2)實際定價日及實際私募價格於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之範圍內,授權董事會視日 後洽特定人及市場狀況決定之。為求定價程序之嚴謹、公允並維護股東權益,本 公司於實際定價日前,應洽請獨立專家(如會計師或評價機構)針對當時之定價 依據、定價成數及低於面額發行之必要性與合理性出具合理性意見書,由董事會 參考專家意見後據以核定最終發行價格,以確保董事會執行職務之正當性。 (3)私募價格之定價係遵循主管機關發布之相關法令定之,同時考量證券交易法對私 募有價證券有三年轉讓限制、公司財務現況、經營展望及已無公開交易市場等因 素,且定價將經獨立專家複核,其定價應具有合理性。 (4)若日後受市場因素影響,致訂定之認股價格低於股票面額時,因已依據法令規範 之定價依據辦理且已反映市場價格狀況,應屬合理,如造成累積虧損增加對股東 權益產生影響,未來將視公司營運及市場狀況,以減資、盈餘、資本公積彌補虧 損或其他法定方式處理。另公司於增資效益顯現後,財務結構將有所改善,有利 公司穩定長遠發展,對股東權益將有正面助益,故對股東權益不致產生負面影響 。 七.本次私募資金用途:充實營運資金及支應新藥於各項適應症之臨床試驗。 八.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本公司考量目前公司營運狀況及資本市場接受度,為掌握募 集資金之時效性及可行性,以便於最短期限內取得長期之資金,故擬透過私募方式募 集資金,且私募之限制轉讓規定有助於公司經營權之穩定,另透過授權董事會視公司 實際營運需求辦理私募,亦將有效提高本公司籌資之機動性與靈活性。 九、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十、實際定價日:俟股東會決議通過後授權董事會決定之。 十一、參考價格:俟股東會決議通過後授權董事會決定之。 十二、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俟股東會決議通過後授權董事會決定之。 十三、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本次決議辦理私募現金增資普通股之權利義務原則上與 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其轉讓應受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規定限制,另本 次私募普通股及其嗣後所配發之普通股,自交付日起滿三年後,授權董事會視當 時狀況決定向主管機關補辦公開發行程序,暨申請上市上櫃交易。 十四、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十五、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4.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次私募計畫之主要內容,除私募訂價成數外,包括實際發行價格、 股數、發行條件、發行時間、計畫項目、募集金額、應募人之選擇、 預計進度及預計可能產生之效益等,暨其他一切有關發行計畫之事項 ,未來如因主管機關指示修正或基於營運評估或因客觀環境需要變更 時,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審酌情勢並依相關規定辦理。
<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