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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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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董事會決議日期:115/03/05 2.預計發行價格: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採無償發行,發行價格為每股新台幣0元。 3.預計發行總額(股):發行總額為新台幣10,000,000元,每股面額10元, 共計1,000,000股。 4.既得條件: 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各期獲配股數之既得權利,須於各既得期間屆滿時仍 在本公司(或控制從屬公司)在職,且同時達成以下「公司績效門檻」與「個人績效等 級」之規定: (1)各期最大既得比例: a.屆滿1年:原獲配總股數之30% b.屆滿2年:原獲配總股數之30% c.屆滿3年:原獲配總股數之40% (2)公司績效門檻與核定標準:於各既得期屆滿時,依本公司年度整體績效指標達成率 決定該期實際可獲配之股數: a.未達門檻:公司整體績效達成率未達80%者,該期可既得股數為0。 b.達成門檻:公司整體績效達成率達80%(含)以上者,其計算公式如下: 當期實際既得股數=(原獲配總股數x各期既得比例)x當期公司整體績 效指標達成率(%)。(註:公司整體績效指標達成率最高以100%計算之 ,超出部分不予計入。) (3)個人績效等級要求: a.員工於各既得期間內,年度個人績效評核均需達A以上。 b.若個人績效評核未達上述等級,該期既得權利自動喪失。 5.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 (1)離職:員工若於既得期間內自願離職、留職停薪或遭公司依勞基法資遣/解雇者,其 未達成既得條件之股份,本公司將無償收回並辦理註銷。 (2)退休:未既得股份得由董事長視其過往貢獻,核定是否部分加速既得或按在職月份 比例計算既得。 (3)死亡:尚未既得之股份,由繼承人於完成法律必要程序後,按在職月份比例結算既 得,其餘由公司收回註銷。 (4)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或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 未既得股份視為全數達成既得條件。 (5)績效未達標處理:於各既得期屆滿時,因公司整體績效達成率未達80%、或因公司達 成率未達100%導致之折減股份、或個人績效評核未達A者,該等股 份均視為未達成既得條件。本公司將於各期核定後,就該等未既 得股份無償收回並辦理註銷。 6.其他發行條件:依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規定辦理。 7.員工之資格條件: (1)發放對象:以本公司及國內外控制及從屬公司之核心員工為限(所稱「控制或從屬 公司」,係指符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7年12月27日金管證發字第 1070121068號函釋規定)。 (2)審核機制: a.具體獲配人數及股數,將參考年資、職級、工作績效、過去貢獻及未來發展潛力 等因素,由董事長核定。 b.具經理人身份者:應先經薪酬委員會審核同意,再提報董事會決議。 c.非具經理人身份者:應先經審計委員會審核同意,再提報董事會決議。 d.單一員工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加計本公司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 之一第一項規定(認股價格低於發行日標的股票之收盤價)所發行員工認股權 憑證累計給予單一員工得認購股數之合計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 之千分之三;且加計本公司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認股價格 不低於發行日標的股票之收盤價)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員工得認 購股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但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單一員工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 數,得不受前開比例之限制。 8.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為吸引及留任所需之核心員工、激勵員工及提升向心力,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 利益。 9.可能費用化之金額: 依不超過普通股1,000,000股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及民國115年2月24日之成交均價新臺幣 54.37元設算,暫估費用化總金額約為新臺幣54,370仟元。若於民國115年第2季發行,暫 估民國115年至118年費用化金額分別為新台幣23,787仟元、19,483仟元、9,288仟元及 1,812仟元。 10.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 依目前本公司已發行股數及不超過普通股1,000,000股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設算,民國 115年至118年費用化金額對每股盈餘可能影響金額分別為新台幣0.22元、0.18元、 0.08元及0.02元。 11.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整體評估對本公司未來年度每股盈餘之稀釋情形尚屬有限,對股東權益尚無重大影響。 12.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本次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相關限制或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及本公司訂定之 發行辦法辦理。 13.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後,員工所獲配之股份,須立即交付信託保管。 14.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案俟股東常會通過並陳報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授權董事長另行訂定實際發行日期 及相關作業事項;嗣後如因法令修正、主管機關審查指示或因其他情事而須修正,暨 其他未盡事宜之處,亦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之。 (2)自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一次或分次向主管機關申報辦理,並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 通知到達之日起二年內,得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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