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本公司及本公司林永彬董事長、林廷峰董事(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4年度商訴字第15號2.事實發生日:114/11/07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董事長林永彬、董事林廷峰因涉犯證券交易法,投保中心依投保法第10條之1第1項第2款,對董事林永彬、林廷峰提起解任訴訟,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判決:被告林永彬、林廷峰擔任被告通用矽酮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職務,應予解任。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4.處理過程: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於民國114年10月29日判決,本公司於民國114年11月07日收到判決書,本公司依規定上傳公告說明。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影響,本公司營運正常。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將委請律師研議後續處理方式。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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