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原告/第三審被上訴人:本公司 被告/第三審上訴人:永裕生醫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裕公司」)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最高法院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4年度台上字第1579號4.事實發生日:114/10/16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基於與永裕公司間之貨款給付爭議事件於111年11月7 日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給付貨款、費用及利息;第一審判決本公司勝訴,第二審駁回永 裕公司上訴。因永裕公司不服二審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重上字第371號判決,故向最高 法院聲明上訴第三審。6.處理過程:案經最高法院駁回永裕公司第三審上訴,全案確定。本公司於今日獲悉判決 結果,判決主文為:「上訴駁回。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案對本公司之財務、業務均無重大不利影響。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與本公司委任律師研議後續事宜。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本案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