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本公司前董事長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尚未接獲起訴書4.事實發生日:114/10/02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於114/10/02發布新聞稿「偵辦郭○良、鍾○村等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依法提起公訴。6.處理過程:本案已進入司法程序,一切靜候審理結果。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已於114/09/25改選董事長,且依據新聞稿的內容評估,對本公司財務及業務皆無重大影響。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基於法令要求及資訊公開原則,依規定發布重大訊息。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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