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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撤銷114年第一次現金增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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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實發生日:115/02/10 2.公司名稱:綠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經綜合評估資本市場變化及公司整體營運環境,基於顧及股東權益, 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撤銷114年第一次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5,000,000股乙案, 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5年2月10日金管證發字第1150333042號函同意廢止。 6.因應措施: (1)本公司接獲主管機關同意廢止現金增資案,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 準則」第11條第4項規定,接獲主管機關廢止通知之日起十日內,對於已依增資繳 款期限截止日前繳納股款之原股東、員工,將依法加計利息返還其所繳納之股款, 退還股款計算如下:已繳納股款×【1+(自繳款日至實際退款日(註1)之天數)×利率 (註2)/365】。 註1:實際退款日訂為115年2月13日。 註2:利率係以115年1月30日之臺灣銀行公告9個月~未滿12個月定存固定利率為基準計 算之,應退還之已繳股款,以新台幣元為計算單位,元以下無條件進位。 (2)願付賠償責任承諾書: 立承諾書人綠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本公司」)董事長葉孟恒,茲此 承諾如下: 本公司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5,0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 50,000,000元乙案,業經114年9月9日金管證發字第1140357514號函申報生效及金 管會114年11月12日金管證發字第1140362553號函展延現金增資繳款期限在案。 本公司綜合評估資本市場變化及公司整體營運環境,基於顧及股東權益, 向主管機關申請撤銷此次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案。 為確保已繳款之員工、原股東及認股人權益,對於已繳款人之股款,本公司 承諾自接獲金管會核准撤銷通知後,加計利息退還所繳款項;退還之款項將以郵寄 支票或匯款方式支付予認股之股東。若原股東、員工及認購人等依法提出合理及 具體理由主張其權利受損部份,本人願負相關損失賠償責任。 此致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承諾書人:綠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葉 孟 恒
中華民國115年1月30日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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