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東會決議日: 115/01/20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 (1)董事:聚隆纖維(股)公司 (2)董事:聚隆纖維(股)公司法人代表-賴明毅。 (3)董事:聚隆纖維(股)公司法人代表-周秉儀。 (4)獨立董事:楊秀慧、簡坤義、施秀鑾、馮昌國。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 以無損本公司之利益為限。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 任職本公司董事期間。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表決同意通過。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欄位請輸不適用):不適用。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無。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無。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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