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長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士林地方法院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4年訴字第001258號4.事實發生日:115/05/04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因涉及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調機關起訴後,由法院審理。6.處理過程:依目前已知判決主文內容,本公司因代表人執行業務違反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得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緩刑2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8萬元;本公司董事長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得易科罰金),緩刑3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20萬元。惟本公司尚未收受完整判決書,相關判決理由及內容仍待確認。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依據判決主文內容評估,對本公司財務及業務皆無重大影響。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將於收受判決書後,評估是否提起上訴。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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