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115/03/052.發生緣由: 一、為配合本公司股東申請核准時程,依據「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 理準則」第11條申請延長募集期間三個月至115年6月4日,並提出「補償 方案」及「承諾書」。 二、本公司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展延114年度第二次現金增資發行新股 之特定人繳款期間,業已接獲金管證發字第1150334508號函核准展延3個 月,自115年3月5日至115年6月4日,特此公告。3.因應措施: 一、基於保護股東權益,對於114年現金增資已繳款之原股東及員工之權益, 本公司擬訂相關補償方案如下: 1.適用對象:於本補償方案公告前已繳款之股東、員工及特定人等繳款人。 2.申請期間:自補償辦法公告日至115年3月25日止。 3.申請方式: 對於本補償方案公告日前已繳款之股東、員工及特定人等繳款人,如因 增資作業時程發生改變而已無認股意願,請填具『股款退回申請書』加 蓋原留印鑑,並檢附原現金增資認股繳款收據影本加蓋股東原留印鑑及 匯款銀行帳號封面影本、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乙份,於申請期間親自送達 或掛號郵寄(以郵戳為憑)本公司股務單位(地址:台北市內湖區瑞湖街 111號),逾期未送(寄)達或上列文件未齊者,視同維持原認股意願。 4.應退還股款之退還日期及方式對於本補償方案公告日前已繳款之股東、 員工及特定人等繳款人,如因增資作業時程發生改變而已無認股意願者 ,本公司將加計利息退還其所繳納之股款,計算公式如下: 已繳納股款×【1+(自繳款日至實際退款日(註1)之天數)×利率(註2)/365】 註1:實際退款日由董事長依法核定。 註2:利率係以補償方案公告日之臺灣銀行公告一年期機動定存利率為基 準計算之,應退還之已繳股款,以新台幣元為計算單位,元以下無條件 進位。 5.對於已繳款人要求退還原認購股數之股款,本公司董事長將另洽特定人 承諾悉數認購,並負責退還原繳款者所繳款項及支付應計利息。 二、承諾書如下: 承 諾 書 橘子支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辦理114年第二次現金增 資發行新股案,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5年3月5日金管證發字 第1150334508號函同意在案。 為配合股東繳款作業時程,本公司董事長於115年2月26日決議展延繳款 期間,本公司將依董事會授權及董事長核決內容,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 期局申請延長繳款期間至115年6月4日。 本人特此聲明於本次現金增資延長募集期間對原股東、員工及已繳款特 定人權益尚無重大影響。若因延長特定人繳款期限,而造成參與此次現金增 資之原股東、員工及已繳款特定人權益受損,經提出合理、具體理由及檢具 公信力之佐證資料,主張其權利受損部份,本人願負相關損失賠償責任。 此 致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立承諾書人:橘子支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劉柏園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