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原告: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被告:安美得生醫股份有限公司及董事等人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智慧財產與商業法院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4年度商訴字第28號(原智慧財產及 商業法院114年度商調字第11號)4.事實發生日:114/11/19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1)本公司於114年5月6日接獲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來函,投保中心對本公司及董事等人 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公司已於114年5月6日發布重大訊息。(2)本公司董事等人為協助健全證券市場及維護善意投資人之信心,就本事件與投保中心 達成和解,賠償本事件之善意投資人,和解金額共計新台幣522萬元,其中明台產物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本公司董事等人理賠新台幣447萬元,本公司給付保險自負額新 台幣75萬元,並同意由投保中心代為受領後轉交本事件之善意投資人。6.處理過程:本公司及保險公司已依和解書約定付款,並於今日簽訂和解書。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給付新台幣75萬元,對財務業務無重大 影響。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