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公告本公司民事訴訟案件三審裁定主文(對應114年08月07日 |
|
公告本公司民事訴訟案件三審裁定主文(對應114年08月07日之公告)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上訴人:承傑有限公司(下稱承傑公司) 被上訴人:本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最高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4年度台上字第2057號 4.事實發生日:114/11/17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承傑公司對本公司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之民事訴訟,因承傑公司不服二審高等法 院114年度重上字第213號判決,故向最高法院聲明上訴。 6.處理過程: 本公司於114年11月17日收受最高法院書記廳通知書,本案已經最高法院114年 度台上字第2057號裁定在案,因尚未收到裁定正本,目前尚未有完整裁定內 容,僅先公告裁定主文為:「一、上訴駁回。二、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 負擔。」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本公司目前營運及財務一切正常,並未受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公司尚未收到裁定正本,未能得知裁定具體理由。待收到裁定正本後,如 有需要會再行補充說明並與律師研議後續事宜。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